57 下列選項所敘述之訴訟,何者均欠缺訴之利益?①甲列乙(丙公司之董事長)為被告,訴請判決確認甲對丙公司就A物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②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撤銷甲受乙詐欺而訂立之某契約 ③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確認乙在甲所有之B地上無租賃權 ④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准許拍賣抵押物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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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274), C(125), D(50), E(0) #370868

詳解 (共 3 筆)

#654963
第二百四十七條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本項甲應列丙公司為被告,且其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提給付訴訟,直接訴請丙公司返還所有物,按民訴§247II不得提起確認訴訟
②撤銷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此撤銷權為形成權,經當事人一方行使即生效力,不需以訴訟之方式為之
④拍賣抵押物直接送強制執行就好,不用再經過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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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67
希望有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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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974

關於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訴之利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繼承人之一訴請其他共同繼承之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B)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除訴請分割共有物之外,一併訴請他共有人應將佔用原告分得之土地交付,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C)共有人之一為原告,以反對分割之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被告(非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所提起之分割共有物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D)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之訴,法院應以訴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

公職◆民事訴訟法- 93 - 9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法制 民事訴訟法 答案:C

所謂訴之利益,指原告有起訴的必要性或利益。建立此概念的目的,是要將欠缺訴之利益的事件,排除在訴訟程序之外,省去不必要的訴訟勞費,使法院與當事人均能集中處理有迫切解決需要,而且可以解決的紛爭。在考慮有無訴之利益的問題時,必須基於兩方面的角度:第一,國家的利益。因為國家可以支用於民事訴訟的財力、人力均有其限制,故必須考慮何種情形下,始能利用民事訴訟制度,以及用何種裁判解決紛爭,為最有效、適切、經濟。第二,當事人的利益。也就是應考慮當事人的立場。易言之,應考慮原告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實現權利的必要性及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應訴。國家的利益與兩造當事人的利益,有時是相同的,有時是相反的。因此,在決定訴之利益有無時,也應考慮當事人的立場與解決紛爭的意願,不能單純考慮國家立場。在兩造當事人均有利用民事訴訟解決紛爭的意願下,應從寬認定具備訴之利益。

A.現在在土地法七十三條,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辦理繼承登記,所以起訴請求其他繼承人協同登記是沒有必要的,故欠缺訴之利益。
B.
共有物分割之勝訴可單獨聲請登記,且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一項,勝訴實需點交(也就有交付了) 所以實務是認為不需訴請交付 ,欠缺訴之利益。
D.
欠缺訴之利益,應是以判決駁回。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訴之利益之要件)之訴訟。

 →繼承人之一訴請其他共同繼承之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

 →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除訴請分割共有物之外,一併訴請他共有人應將佔用原告分得之土地交付。

 →甲列乙(丙公司之董事長)為被告,訴請判決確認甲對丙公司就A物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撤銷甲受乙詐欺而訂立之某契約。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准許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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