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有關刑事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以書面代到庭之陳述,未經向當事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B)對於得為證據之證物,非經提示當事人使其辨認,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C)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前,亦得調查之
(D)對於法院依職權傳喚到場證人,未令當事人交互詰問,其供述皆無證據能力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在這個程序中,如果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
未解鎖
為了合理分配有限司法資源的利用,避免耗費...
未解鎖
第 273-2 條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