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下列何者不屬於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範圍?
(A)職能治療師提供其專業性勞務
(B)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
(C)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
(D)營業人以其產製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7), B(8), C(32), D(30), E(0) #503843
統計: A(657), B(8), C(32), D(30), E(0) #503843
詳解 (共 2 筆)
#3189004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參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但書)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D)。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C)、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B)。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參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