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下列何者不屬於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範圍?
(A)職能治療師提供其專業性勞務
(B)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
(C)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
(D)營業人以其產製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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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7), B(8), C(32), D(30), E(0) #503843

詳解 (共 2 筆)

#3189004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參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但書)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D)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C)、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B)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參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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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8712
第三條第二項但書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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