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公務員之權利與義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退職公務員不負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B)依法令之兼職,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C)離職後 2 年,始得擔任與其曾任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D)得參與公務人員協會,並發起怠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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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6352), C(415), D(436), E(0) #1915533
統計: A(40), B(6352), C(415), D(436), E(0) #1915533
詳解 (共 3 筆)
#3170757
(A)退職公務員不負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x)退職後亦需保密(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
(B)依法令之兼職,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o)(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C)離職後 2 年,始得擔任與其曾任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x)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
(D)得參與公務人員協會,並發起怠職活動 → (x)不得罷工或怠職(公務人員服協會法第46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4條(保密義務)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之1(離職後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公務員服務法 第22條之1(違反兼職之懲處)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46條(公務人員協會活動之限制)
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並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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