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法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查扣、不能或不願提供不符合本法規定物品之來源或經命暫停作業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A食品公司因董事甲執行職務而違反本條規定,某甲是否一併處罰?
(A)本條並無明文,不得處罰甲
(B)依行政罰法亦不得處罰
(C)只有故意時,才處罰甲
(D)依行政罰法,甲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應一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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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53), C(106), D(5260), E(1) #165544
統計: A(222), B(53), C(106), D(5260), E(1) #165544
詳解 (共 4 筆)
#5477784
行政罰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第1項)」所以,行政罰法施行以後,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執行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私法人違反某一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時,雖然該行政法僅規定處罰私法人而未處罰董事或有代表權人,但依行政罰法上開規定,董事或代表權人將並受同一行政法規定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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