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主管機關於集會遊行許可核定通知書上記載:集會遊行場所不得擺設攤位或有其他商業營利行為,該記載之性質為何?
(A)觀念通知
(B)行政指導
(C)許可保留事後廢止權
(D)許可附加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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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265), C(455), D(3342), E(0) #2308555
統計: A(346), B(265), C(455), D(3342), E(0) #2308555
詳解 (共 2 筆)
#460173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93
行政程序法 第 93 條
I.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II.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負擔」是你「自己可以控制」的事情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是「自己不可以控制」的事情
如題目所示
你「自己可以控制」擺攤不擺攤,那就是「負擔」
那麼假如說,允許你擺攤,但是如果將來,你擺攤大排長龍影響交通
主管機關就可以事先設定,「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廢止你的擺攤,因為大排長龍影響交通,是你「自己不可以控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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