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根據我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規定之視覺障礙學生的鑑定基準判斷,下列哪些學生不可以被鑑定為視覺障礙?
甲、左眼全盲,右眼0.6 乙、左眼0.6,右眼全盲,視野15度
丙、左眼0.1,右眼0.4 丁、左眼0.6,右眼0.2,視野30度
(A)甲丙丁
(B)甲丙
(C)乙丙丁
(D)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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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8), B(117), C(63), D(131), E(0) #3128333
統計: A(678), B(117), C(63), D(131), E(0) #3128333
詳解 (共 5 筆)
#6096868
⚠️注意‼️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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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234
甲、左眼全盲,右眼0.6X
乙、左眼0.6,右眼全盲,視野15度為視覺障礙
丙、左眼0.1,右眼0.4x
丙、左眼0.1,右眼0.4x
丁、左眼0.6,右眼0.2,視野30度X
第 四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綜合研判之。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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