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下列有關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敘述,何者有誤?
(A)又稱「第三部門
(B)為合法登記且應納稅的組織
(C)是一種志願性組織
(D)法律禁止將盈餘或利潤分配給其成員
統計: A(48), B(2911), C(19), D(491), E(0) #130641
詳解 (共 3 筆)
下列有關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敘述,何者有誤?
(A) 又稱「第三部門」
(B) 為合法登記且應納稅的組織
(C) 是一種志願性組織
(D) 法律禁止將盈餘或利潤分配給其成員
~解析 :
(A)「非營利組織」又稱「第三部門」→ 正確。
ANS :
「80年代」的「福利國家」過度「擴張」,致使「政府」在「財政上不堪負荷」,加上「官僚體系」的「無效率」、「反應緩慢」,不能「滿足人民需求」,因此諸如「公益團體」、「學術研究組織」等「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適時興起,被稱之為「非營利組織」或「第三部門」。
(B)「非營利組織」為合法登記且應納稅的組織 → 前句正確;後句錯誤。
ANS :
一、「非營利組織」:
(一) 必須有「某種程度」的「制度化」,「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得到「國家法律」的「合法承認」;
(二) 這種「法人團體」才能為了「團體」的託付「訂定契約」和「保管財務」。(三) 簡言之,「非營利組織」必須向「有關官署辦理登記」並「取得成立許可證書」者,亦即具有「法人資格」者。
二、伍夫 ( Wolf ) :
(一) 認為「非營利組織」為 :
1. 那些「合法組成」的「非政府實體」,在「國家法制」下,組成「慈善」或「非營利」的「法人團體」;
2. 以「公共服務」為「目的」;
3. 並根據「稅法」而給予「免稅」的「條件」。
(二) 其應具備下列五種「特徵」:
1. 具有「公共服務」的「使命」。
2. 為「不營利」或「慈善」的「法人組織」。
3. 排除「自利營私」的「管理結構」。
4.「免除」聯邦稅。
5.「捐助者」享有「減稅」的「優惠待遇」。
(C)「非營利組織」是一種「志願性組織」→ 正確。
ANS :
「志願性團體」:
一、「非營利組織」包括「某些程度」的「志願參與」機構活動的「導引」或「事務」的「管理」;
二、特別是「志願人員」組成「負責領導」的「董事會」。
(D)「非營利組織」: 法律禁止將「盈餘」或「利潤」分配給其「成員」 → 正確。
ANS :
一、韓斯曼 ( Hansmann ) : 「禁止」將組織「盈餘」分配給組織「領導者」、「成員」,組織的「盈餘」運用於其「未來服務」或「所欲資助」的「對象」。
二、此即所謂之「不分配盈餘限制」。
不一定免稅,但至少會有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