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有關障礙類別的鑑定主要由醫師診斷
後(開具證明)認定,何者有誤?
(A)其他障礙
(B)腦性麻痺
(C)身體病弱
(D)自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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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26), C(46), D(1367), E(0) #1806079
統計: A(93), B(26), C(46), D(1367), E(0) #1806079
詳解 (共 3 筆)
#3243005
口訣:神奇芝麻
神 (身體病弱)
奇 (其它障礙)
芝 (肢體障礙)
麻 (腦性麻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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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496
名 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2 年 09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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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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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或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學習、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腦性麻痺,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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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身體病弱,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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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
前項所定其他障礙,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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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自閉症不是
第 12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自閉症,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二、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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