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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2443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24435

年份:10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62 關於中止未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從刑事政策的角度考量,己意中止的行為人,刑罰必要性已經減少或消滅
(B)未了未遂的情形,行為人只須消極放棄行為的繼續實行,即可成立中止未遂
(C)行為人以「一行為」同時實現殺人未遂罪與傷害既遂罪,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可同時及於兩罪
(D)結果之不發生,非行為人防果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學理上稱為準中止犯
(E)不論是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均可能成立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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