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下列有關新新國小所採取的學生成績評量措施何者不正確?
(A)將學生公共服務的表現,納入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中
(B)將學生成績評量,分成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兩種
(C)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統一規定並向家長會說明
(D)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應以量化紀錄為主,文字描述為輔。
統計: A(323), B(195), C(2148), D(914), E(0) #46311
詳解 (共 10 筆)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第六條 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
第 四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
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第 八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
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
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
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
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
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
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
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
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修正(D)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應以量化紀錄為主,文字描述為輔
→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依第四條之七、結果呈現)
謝謝8F老師提醒,已修正。
阿摩線上測驗:http://yamol.tw/reponse.php?id=4385859&noslave=1&exp=72#46311#ixzz1ucTfcQr1
C選項哪裡錯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