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甲(父)與乙(子)簽訂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甲將所有 A 屋移轉登記予乙,乙應給付甲新
臺幣(下同)200 萬元作為生活費。嗣甲列乙為被告,主張略以: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係屬買賣契
約,乙未依約履行,爰依系爭契約及買賣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乙給付 200 萬元之判決。乙則抗辯:
系爭契約之性質係屬附負擔之贈與,甲尚未將 A 屋移轉登記予乙,不得請求乙給付 200 萬元等語。
試問下列何者錯誤?
(A)依處分權主義,甲主張系爭契約之性質為買賣,法院即應受甲此項主張之拘束,其審理之範圍並
應以此為限
(B)關於契約之性質為何,屬事實審法院解釋契約並適用法律之職權,不受當事人意見之拘束
(C)不論法院之心證為何,於裁判前,法院均應曉諭兩造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並為適
當完全之辯論
(D)契約之解釋,涉及法律適用問題,如解釋契約悖於經驗法則,仍得以其解釋不當為理由,上訴於
第三審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法院的裁判是依自由心證,是裁判的範圍受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