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依據柯爾柏格(L.Kohlberg)的道德發展理論,大多數國中生的道德發展處於以 下哪一個階段?
(A)相對功利階段
(B)社會契約階段
(C)法律秩序階段
(D)懲罰與服從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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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4), B(1719), C(6826), D(490), E(0) #26736

詳解 (共 10 筆)

#67598

後習俗水平,又稱為原則水平,包括道德發展的第五階段和第六階段。這時,個體又成為從社會突出出來的單獨的實體。個人自己的觀點應該放在社會的觀點之前。由於後習俗水平也是將自我放在他人之前(特別在第六階段),有時會被錯認為是前習俗行為。

第五階段,認為個體應持有自己的觀點和主張。因此,法律被看作是一種社會契約,而非鐵板一塊。那些不能提升總體社會福利的法律應該修改,應該達到「給最多的人帶來最大的利益」。[8] 這要通過多數決定來達到,以及不可避免的妥協民主政治顯然是基於第五階段的道德推理。

第六階段,道德推理是基於普世價值進行抽象推理。它超越了第四階段,認為只有在基於正義的情況下,法律才是有效的。法律所許諾的是正義,所以不義的法律就不必服從。同樣它也超越了第五階段,認為由於社會契約並非義務的道德行為之本質,會出現正義變成多餘之物的情況。在第六階段,作出道德決定不是根據有條件的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而是根據無條件的絕對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見伊曼努爾·康德絕對命令[13])。當你替一個人設身處地著想,他也會設想人人都在想同樣的事(見約翰·羅爾斯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14])。一致同意的結論是,採取行動。這樣,行為絕不是手段,而總是以自身為結果;一個行為因為它是正義的,而不是因為它是機械的、預期的、合法的或先前達成一致的。雖然柯爾伯格堅持第六階段的存在,但是他很難找到一個被試能夠一貫處於第六階段。結果顯示很少有人曾經達到柯爾伯格模型的第六階段。[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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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682
我懂了.....

法律秩序階段是第二期第四階段(9~20歲之間)
社會契約階段是第三期第五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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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97

習俗水平的道德判斷是青春期和成人的典型狀態。用習俗推理的人對行為進行道德判斷時,會將這些行為與社會尚的觀點與期望相對照。習俗水平包括第三和第四個道德發展階段。

第三階段,自我進入社會,扮演社會角色。個體關注其他人贊成或反對的態度,保持與周圍社會角色的和諧一致。他們努力要做一個「好孩子」,實現這些期待,[3] 認為這樣是理所應當的。在第三階段,對一個行為進行道德判斷,是根據這個行為對人際關係所帶來的後果,包括尊重、感謝和互惠。法律權威的存在,只是為了進一步支持這些固執己見的社會角色。在這一階段的道德推理中,行為的目的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他們覺得很好...」。[3]

第四階段,重要的是遵守法律社會習俗,因為它們對於維持社會有效運轉非常重要。在第四階段的道德判斷,認為社會的要求勝過個人的要求。其核心觀念通常是關於是非對錯的規定,例如基督教基要主義的情形。如果有人觸犯法律,每個人都有義務和責任來捍衛法律或規則。如果有人確實觸犯了法律,那就是不道德的。因此在這一階段,過失是一個重要因素,它把壞人與好人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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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278

延伸一下─
康德認為行為的命令有兩種: 一是絕對命令, 又稱為無上律令, 是無條件的。絕對命令是遵從實踐理性的命令, 受這種命令規範的行為, 除行為本身之外, 沒有任何其它目的。康德以為, 道德之所以成為道德, 也是在於它具有先天性, 普偏性和必然性, 欲達到此一標準, 必須求之於先天的理性準則, 也就是道德的絕對命令。我們的行為必須符合道德法則, 道德法則乃是自律意志形成的一種格準, 是應然的, 自身即是目的, 不帶任何條件。道德法則與出自義務的概念有必然的關係, 必須純就義務而生, 為道德而道德, 為義務為義務。另一是假言命令, 是為追求某種目的的命令。受這種命令規範的行為, 不是服從理性本身, 而是受某種目的支配,也就是他律的概念。例如, 假使要得到獎賞, 就應該服從父母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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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96

前習俗水平的道德推理對於兒童非常普通,有時成人也會表現出這種水平的道德推理。前習俗水平的道德推理,是根據行為的直接後果來進行推理。前習俗水平包括道德發展的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都純粹只是關心自己,表現出利己主義傾向。

第一階段,個體關注行為的直接後果與自身的利害關係。例如,如果一個人由於某個行為而受到了懲罰,這個行為就被認為是道德上錯誤的。一個行為所受的懲罰有多嚴重,就說明這個行為有多「壞」。[12]此外,個體並不注意其他人的觀點與自己的觀點有何不同。這個階段也可以稱為權威主義階段。

第二階段,個體持「對我有何益處」的立場,將正確的行為定義為對自己最有利的行為。第二階段的道德推理,顯示對其他人的需要興趣有限,而只關注自己是否得到更多的利益,例如「你抓了我的背,我也要抓你的」。[3] 在第二階段,關心他人不是基於忠誠或內在的尊重。在前習俗水平缺乏社會的觀點,不會因社會契約(第五階段)而煩惱,因為所有行為只需要滿足自己的需要和興趣。第二階段的觀點經常被視為道德相對主義(moral relativ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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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9
國中生,應該在10~20歲之間,不就是 道德成規期:尋求認可、遵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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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667
社會契約取向&社會法治取向,這兩個的翻譯名詞太多了.....

讓人容易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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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673
國中生不是處於10~20歲之間嗎???
 那不就是遵守法規取向???

因為本題也沒有問到道德的相關內容.....
只有講到國中生這
個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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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3
這題怎麼判斷,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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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090
可以請問三段六期的各種翻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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