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李老師是陽光國小的初任教師,滿懷教育愛來到教育現場,但最近有一件事,讓他對教職工作產生懷疑:隔壁的白老 師老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讓李老師覺得人格尊嚴與工 作表現受到影響。試問,白老師的行為恐已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哪一個行為?
(A)性騷擾
(B)性霸凌
(C)性別歧視
(D)性刻版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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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8), B(155), C(136), D(5), E(0) #2952720

詳解 (共 5 筆)

#5583947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 一、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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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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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6512
性騷擾:造成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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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621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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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第13題,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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