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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7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7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67 一般觀念認為: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不得於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之後,接受當事人付費委任處理 其原先前來諮詢之事件,亦不得轉介當事人至自己任職之事務所為付費之委任,或藉由轉介當事人 而向其他律師收取轉介費或獲取其他利益。請問:下列各項敘述,何者並非此等規定於專業倫理上 的理由?
(A)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應全職從事義務服務,不應再從事個人執業
(B)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不應與律師之個人利益相互混淆,模糊公益服務之目的
(C)此等規定較可確保當事人所獲得之法律諮詢意見較為客觀中立
(D)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應避免潛在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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