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專家學者,如中途請辭,並非一定要補聘委員。
(B)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中預為規定,投標廠商之企劃書份數不足,即為不合格標。
(C)依工程會解釋,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爰機關首長不宜擔任採購評選委員。
(D)採購評選委員會議之列席人員,雖不得參與評分,惟徵得主席同意後,可對廠商提出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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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8), C(52), D(4), E(0) #2784705

詳解 (共 1 筆)

#5193347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九十年 一 月 五 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九一○五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九十四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二科  張 (先生或小姐)

主旨:貴會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於辦理廠商評選前因故請辭,因委員總額十人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准辭後得免另行遞補;惟若造成專家學者人數少於三分之一,仍應另為遴聘遞補。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室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89)科毫微字第175號函。

正本:國科會國家毫微米元件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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