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行政執行拍賣、鑑價、估價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如何處理?
(A)應請義務人先行繳交
(B)應代為預納,並向義務人取償
(C)此屬原則上不收費範圍
(D)由原處分機關負擔
統計: A(328), B(3575), C(163), D(186), E(0) #641510
詳解 (共 7 筆)
必要費用:
1.移送機關-->2.先代為預納必要費用-->3.再向義務人取償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
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25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
代履行費用:
1.執行機關先預估--> 2.再命義務人繳納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代履行) 二項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應先)命義務人繳納(再代履
行);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考試上,搞不清楚兩個費用的要件,會GG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0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 (再) 並依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25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5
行政執行法 第 25 條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行政執行法 第 2 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以下比較,代履行費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依法令、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委託第三人、指定人員「代履行」,間接強制)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II.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應先)命義務人繳納(再代履行);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直接強制」,因為「行政執行法」法未規定,原則「不收」「執行費」。
「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直接強制」,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報告書」得代替「筆錄」。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間接強制」,應作「筆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9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但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者,得以報告書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