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對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敘述,何者正確?
(A)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 2 次
(B)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即應列為行方不明者
(C)警察實施查訪,應約定時間、地點,要求受查訪人配合
(D)查訪項目包括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統計: A(43), B(82), C(83), D(2341), E(0) #641512
詳解 (共 5 筆)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3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回樓上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4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
訪次數。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
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協尋。
(A)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 2 次
不正確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 (至少) 實施查訪 1 次
(B)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即應列為行方不明者
不正確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
(C)警察實施查訪,應約定時間、地點,要求受查訪人配合
不正確
應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以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查訪治安顧慮人口,警察實施查訪,屬於「任意性作為」,屬「行政指導」之性質,「事實行為」,「沒有強制力」、「沒有強制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65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行政指導、事實行為)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https://www.facebook.com/chenyepolice/posts/4587284547954167
有學生來問「查訪治安顧慮人口」涉及的基本權:我以為這是基本問題所以沒有特別說!因為從要件跟辦法反推就知道啦!
1. 犯罪類型限定:與憲法 第 7 條 「平等權」有關!
2. 由住所地警察機關查訪:憲法 第 10 條 「居住遷徙自由」!
3. 被認定是治安人口:憲法 第 22 條 人格權人性尊嚴!
4. 查訪項目:憲法 第 22 條,「隱私權」的1種,個人情報權(個人資訊自我決定權)
V(D)查訪項目包括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4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4 條
I.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 (至少) 實施查訪1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A)
II.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B)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5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5 條
警察實施查訪,應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以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D)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3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3 條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