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測試檢定(即酒測及管制藥品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請問上述措施中,何者屬行政罰?
(A) 測試檢定及吊銷駕駛執照
(B)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C) 罰鍰及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D) 吊銷駕駛執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統計: A(107), B(205), C(1114), D(5077), E(0) #404580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罰法第2條
吊銷駕駛執照: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力之處分。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警告性處分
(A) 測試檢定及吊銷駕駛執照
測試檢定為=行政調查,也是一種事實行為
吊銷駕照=是一種行政罰中裁罰性的不利處分
(B)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當場移置保管汽車=間接強制中的代履行,亦是一種事實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行政罰中警告性的處分
(C) 罰鍰及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罰鍰=行政罰
當場移置保管汽車=間接強制中的代履行,亦是一種事實行為
(D) 吊銷駕駛執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吊銷駕照=行政罰中裁罰性的不利處分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行政罰中警告性的處分
酒測=行政調查(事實行為)
拖吊=行政執行(代履行)
罰鍰=行政罰 吊銷執照=行政罰(剥奪資格) 安全講習(警告性處分)
應該是這樣吧
移置保管車輛是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移置車輛保管屬於前述法條第2項第2款之「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因為移置保管最主要是防止酒駕的人繼續駕車對他人發生危害。
回樓上14F,關於因拒酒測而遭「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多數學者認為行政機關之性質認屬「即時強制」,非「直接強制」,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係為避免發生酒後駕車而危及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之可能性,此即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至於因拒酒測&不依指示受稽查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則是處以罰鍰、吊銷該駕駛執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行政罰。
37 某甲喝酒駕車,經員警酒測,其酒測值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 0.55 毫克/公升,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主管機關如吊扣其駕照及移置保管該汽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吊扣駕照必須等到刑事判決確定才可為之
(B)吊扣駕照以及移置保管該汽車都屬於行政罰
(C)吊扣駕照是不利益之行政處分;移置保管該汽車是行政罰
(D)吊扣駕照是裁罰性不利處分;移置保管該汽車係行政執行法上之即時強制
102年 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員級-行政法概要(財經政風、事務管理)
(A)行政處分
(B)行政指導
(C)事實行為
(D)行政命令
行政罰法
第1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ex:罰鍰九萬元)、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政執行法 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 對於人之管束。
二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ex: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防止酒駕的人繼續駕車對他人發生危害。)
三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