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據我國特殊教育法規,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
(A)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
(B)特殊教育諮詢會
(C)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D)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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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1176), C(113), D(119), E(0) #1285100

詳解 (共 4 筆)

#1336918
《特殊教育法》
§ 5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此答案應更正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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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155

特殊教育法

第5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45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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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699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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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836
此答案應更正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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