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
法》之規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任
(B)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兩次,於期
初審議相關事項,並於期末檢討
(C)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二十一人,並由
校長兼任召集人
(D)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提案皆需經出席委員之半
數同意方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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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458), C(119), D(120), E(0) #3120198
統計: A(72), B(458), C(119), D(120), E(0) #3120198
詳解 (共 6 筆)
#6048320
新法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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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派)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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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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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各款人員予以遴聘(派)兼之:
一、處室(科)主任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身心障礙學生代表。
五、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八、學校教師會代表。
九、學校家長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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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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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7999
| 法規名稱: |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校長就下列各款人員予以遴聘(派)兼之:
一、處室(科)主任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身心障礙學生代表。
五、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八、學校教師會代表。
九、學校家長會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校長就下列各款人員予以遴聘(派)兼之:
一、處室(科)主任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身心障礙學生代表。
五、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八、學校教師會代表。
九、學校家長會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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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77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第 5 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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