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下列哪一項服務或項目並不屬於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 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 法」(2013)所規範的內容?
(A)幫肢體障礙學生申請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
(B)幫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申請上下學的交通服務
(C)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D)學校每年辦理相關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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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245), C(32), D(471), E(0) #3120202

詳解 (共 5 筆)

#6042943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二、適性教材服務。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適應體育服務。
七、校園無障礙環境。
八、其他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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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前項教育輔具服務,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其他輔具之服務。
第一項所稱運動輔具服務,指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參與學校(園)體育課程或活動,應提供運動參與所需之相關輔具,或調整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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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使用之適性教材服務,包括點字、放大字體、有聲書籍其他觸覺式、色彩強化、手語、影音加註文字、數位及相關軟體等學習教材,並配合學生及幼兒發展,提供使用指導及後續調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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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協助同學及相關人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校園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掃描校對、數位轉換、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輔具使用、心理及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及其他必要學習與人力協助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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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需求,以學校(園)課程教學為本,並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諮詢、輔具設計選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復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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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視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庭需求,優先運用或調整學校(園)內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資源,以多元、彈性方式,採晤談、座談、個案輔導、成長團體及其他適當方式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包括家庭諮詢、親職教育、輔導、轉介與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資訊,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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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身體活動及體育活動課程學習之適應體育服務。
前項所稱適應體育服務,指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依體育學習需求,參與學校(園)一般體育課程或活動、運動社團、運動觀賞及相關活動,或參與經合理調整、專為設計之體育課程或活動;必要時,應提供運動輔具,協助學生及幼兒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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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相關法規規定,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需求,安排無障礙教室、廁所、餐廳、宿舍、運動場所及其他設施設備,並建立或改善整體性之設施設備,營造校園無障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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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園)應每年辦理相關特殊教育宣導活動,鼓勵全體教職員工與學生認識、關懷、接納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以支持其順利學習及生活。
前項所定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包括研習、體驗、演講、競賽、表演、參觀、觀摩及其他相關活動;其活動之設計,應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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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需求或申請,經專業團隊之評估,提供其他協助在學校(園)學習及生活必要之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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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1128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第 3 條學校(...
(共 4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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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912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第 1 條 ...
(共 20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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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1484
特殊教育法第 33 條1 學校、幼兒園及...
(共 2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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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740
題外話,特教法已修法,較先前增加運動輔具、適應體育
第 38 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二、適性教材服務。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適應體育服務。
七、校園無障礙環境。
八、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服務。
前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及前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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