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免稅及扣除項目或金額,超過規定之限制,致短 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除補徵稅額外,亦應按日加計利息。而此一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多 少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A)一千二百元
(B)一千五百元
(C)一千八百元
(D)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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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436), C(25), D(155), E(0) #970061

詳解 (共 1 筆)

#1190466

所得稅法

100-2加計利息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免稅及扣除項目或金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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