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對於民事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全部正確?
(A)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雙方當事人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得對於第二審之確定判決為之
(C)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原審法院之許可
(D)上訴第三審法院,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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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130), C(281), D(2748), E(0) #1266113
統計: A(263), B(130), C(281), D(2748), E(0) #1266113
詳解 (共 10 筆)
#2937695
(A)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雙方當事人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X)
第466條之1第一項規定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得對於第二審之確定判決為之。(X)
第464條規定 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C)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原審法院之許可。(X)
第469之一條第一項規定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需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D)第467條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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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565
(A)民訴§466-1 第一項本文 錯在"均" 被上訴人不用
(B)民訴§464
(C)民訴§469-1 第一項
(D)民訴§467之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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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988
| 第469-1條 |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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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848
474Ⅱ: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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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989
| 第467條 |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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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986
| 第464條 | 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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