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當事人能力,下列何者正確?
(A)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載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享有當事人能力
(B)胎兒因尚未出生,故無權利能力,自無當事人能力
(C)外國法人未經認許,雖在臺灣北中南各設有營業所數處,且符合實務上非法人團體之要求,其仍不具當事人能力
(D)當事人使用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1 項選定當事人規定,授與被選定人訴訟實施權之後,即喪失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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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9), B(67), C(167), D(179), E(0) #1266120

詳解 (共 10 筆)

#1424197
當事人使用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1 項選定當事人規定,授與被選定人訴訟實施權之後,即喪失訴訟能力  → 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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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202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節本)

 

【電腦編號】0970812

【會議日期】97/08/12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會議次別】 2

【決議全文】

 

討論事項:「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相關問題之研討

決定:以祭祀公業為當事人者,法院作裁判書,應依下列方式記載:

一、祭祀公業經登記為法人者,應依記載法人之例,載為「○○法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載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訴訟已繫屬於本院者,在原審關於祭祀公業之記載,係以管理人自己名義為祭祀公業任訴訟當事人之方式記載,祇須當事人欄內予以改列,藉資更正,不生當事人能力欠缺之問題

                  主 席: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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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210
最高法院以50年台上字第1898號判例: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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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204
按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胎兒因尚未出生,本不具有權利能力,無從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惟應屬胎兒享有之利益,如待其出生始能享有,又恐保護不週(如胎兒之繼承權: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故民法第七條特別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用以保障胎兒之權利,使胎兒亦能享受權利,但胎兒若將來死產,則為其預留之權利即歸消滅。
另此項保護胎兒權利之規定,於胎兒不利時,如令胎兒承擔義務時,則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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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211

第 41 條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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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5195
(A)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載為「...
(共 7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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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6952
(A)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 民訴§3...
(共 1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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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826
a選項 97年第二次民庭決議 http://tps.judicial.gov.tw/mem/97m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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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9207
速解: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自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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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119
請問(D)要怎麼改  感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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