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訴訟程序,下列何者全部正確?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應由法院執達員為之
(B)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之法院進行裁判
(C)共同被告中之一人,應為送達住所不明時,法院應依職權進行公示送達
(D)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然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時,則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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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66), C(387), D(2880), E(0) #1266123

詳解 (共 10 筆)

#1405041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應由法院執達員為之  →  民訴§123 法院書記官
(B)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之法院進行裁判  →  民訴§182-1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C)共同被告中之一人,應為送達住所不明時,法院應依職權進行公示送達  →  民訴§149(聲請或職權公示送達之事由)
I.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
而無效者。
II.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III.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IV.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D)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然同居人或 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時,則不適用之  →  民訴§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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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142

TO Mark Lin

關於民訴§182-1,這是針對審判權消極衝突的法條。
針對審判權消極衝突會有兩種情形:
1. 先至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訴§31-2)
2.先至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民訴§182-1)
 
個人淺見是認為(B)之所以錯誤,是因為當事人不能合意任意選擇普通法院 / 行政法院。只能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不過畢竟我不是法科生,建議還是以法條為解題方式,法條怎麼寫就以法條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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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847
第 182-1 條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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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105
TO Mark Lin
民訴§182-1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B)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當事人
合意選擇之法院進行裁判

選項(B)與法條
民訴§182-1不同喔!題目是合意選擇之法院,但是法條只有寫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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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404
(C)選項 應該是民訴§149 第一項第一款才對
共同被告中之一人,應為送達住所不明時,法院應依職權進行公示送達
→聲請
民訴§127 第二項 前段明文"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 所以 前段並無提到無訴訟能力人之送達
該選項後段 "
法院應依職權進行公示送達" 應該是能看出是民訴§149 所以二樓(C)選項條文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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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6405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應由法院執達員...
(共 124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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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422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應由法院執達員...
(共 2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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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347

第 137 (補充送達)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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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874
原來如此 選擇跟願由意思不同
因為條文字面上都很類似 所以 想的比較多 再次感謝樓上喵言喵語的解說與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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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531
想請問(B)選項 看樓上幾位大大對該選項錯在後段
可是依該選項後段 就提到當事人合意 會不會是在說民訴§182-1 但書 而不是本文?
還是說 此選項是在說本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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