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本國公司之申請外文名稱登記及變更登記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司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外文名稱登記後,始可於章程記載公司外文名稱
(B)公司外文名稱登記後,如該公司外文名稱與依貿易法令登記在先或預查核准在先之他出進口廠商外文名稱相同,主管機關應依職權主動令該公司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C)公司外文名稱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之外文名稱相同者,縱經申請,主管機關亦不得令該公司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D)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外文名稱登記時,得使用之外文種類,以經濟部定頒者為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 B(127), C(10), D(208), E(0) #3145392

詳解 (共 3 筆)

#5920996
公司法第392-1條: 公司得向主管機...
(共 2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6586655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821612
根據《公司法》第392-1條的規定,明確指出:
「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外文名稱登記…第一項外文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表示公司在申請外文名稱登記時,所使用的外文種類必須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所定頒的語言種類,因此 D 選項是正確的2。
來簡單解析其他選項為何不正確:
(A) 錯在順序。公司章程可以先記載外文名稱,再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非登記後才能記載。
(B) 錯在「主管機關應依職權主動令其變更」。實際上,若公司外文名稱與他出進口廠商相同,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變更,並非「應」主動處理。
(C) 錯在「不得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事實上,若公司外文名稱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相同,主管機關是可以要求限期變更的。
1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047380
未解鎖
第 392-1 條 公司得向主管機...
(共 2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2
私人筆記#5969952
未解鎖
公司法第 392-1 條 公司得向...
(共 2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