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下列有關行政訴訟上和解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和解之標的須與訴訟標的有關
(B)當事人雙方須相互讓步
(C)不問訴訟程度的進展如何,得隨時和解
(D)行政訴訟之和解僅得由原告與被告來協議達成,第三人不得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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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32), C(642), D(5173), E(0) #167433
統計: A(38), B(132), C(642), D(5173), E(0) #167433
詳解 (共 6 筆)
#238027
行政訴訟法
| 第 219 條 |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 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 三人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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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30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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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167
第三人指的是代理人、利益關係人之類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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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645
能否問一下 A。我記得在民法的和解中,和解標的和訴訟標的可以不一樣,因為雙方都要讓步。但是要相關嗎?我記得不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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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188
應該是 行政訴訟法 第2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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