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公務員因違法失職行為而被交付懲戒,於懲戒程序中,同一行為亦遭受刑事偵查或審判者,懲戒程序應如何處理?
(A)當然停止
(B)原則上不停止懲戒程序,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審議程序
(C)原則上於刑事裁判確定前,應停止懲戒程序,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繼續審議程序
(D)完全不受影響,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亦不得議決停止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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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3527), C(484), D(87), E(0) #331854

詳解 (共 7 筆)

#1599704

修法後B已不完全正確

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就可以裁定停止,不用等到確定

 因為免刑事案件久懸未結而無法對違失行為及時懲儆,

並考量我國刑訴程序已強化交互詰問制度,充實堅強第一審,而有此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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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4414

公務員懲戒法:

新法舊法

4b1fd14be39448cf302d4c.png#s-422,316

 4808c8c78860ac39f26c27.png#s-398,391


http://wrb.kcg.gov.tw/upload_file/ethic/5555555555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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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884
刑懲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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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372

(B)「........,停審議程序」,應改成「........,停止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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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796

現在已改為公懲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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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6634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主要規定了懲戒程序與刑事偵查或審判程序的關係。

其條文內容如下:
公務員懲戒法 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簡單來說,這條規定的重點是:
* 原則上,刑懲並行: 當公務員的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刑事案件(偵查或審判中)和懲戒案件時,懲戒程序原則上不會因此停止,而是會繼續進行。
* 例外,得裁定停止: 只有在「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的情況下,懲戒法庭認為有必要時,才可以裁定在「第一審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懲戒程序的審理。這表示懲戒法庭會考量刑事判決對懲戒結果的影響。
* 停止裁定的撤銷: 懲戒法庭對於停止審理程序的裁定,可以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
條文目的:
這條規定旨在平衡維護公務員紀律(懲戒)與保障人權(刑事審判)的需求。它體現了「刑懲併行」的原則,但同時也給予懲戒法庭彈性,在刑事案件的認定對懲戒結果有重大影響時,可以暫停懲戒程序,以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矛盾或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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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232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14554460&dostatus=&noslave=1&exp=48#ixzz3DMLyqo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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