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規定,有關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 1/3
(B)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 61至200人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 1人以上
(C)幼兒園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參加教保服務人員組織權益的資訊
(D)招收2歲以上至未滿 3歲幼兒9人,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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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 B(5212), C(399), D(284), E(0) #837829
統計: A(224), B(5212), C(399), D(284), E(0) #837829
詳解 (共 6 筆)
#1340199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護理人員:
60人以下→特約或兼任
60人以下→特約或兼任
61至200間→特約、兼任或專任
201人以上→專任一人
(唯附設幼兒園免再置護理人員)
(唯附設幼兒園免再置護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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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03
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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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615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 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 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 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 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 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 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 ;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 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 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 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並由教師、教保員兼任之;附設 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得置 專任職員;幼兒園應置廚工。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 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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