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我國法規對於包裝食品標示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產品保存期限的表示方式,直接標示有效日期或同時標示製造日期與保存期限,得擇一標示之
(B) 所謂包裝食品,是指經過開封後能與未經開封的原產品有所區別或能予以判定者
(C) 在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D) 由國外輸入者,應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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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271), C(45), D(15), E(0) #571581
統計: A(176), B(271), C(45), D(15), E(0) #571581
詳解 (共 5 筆)
#1568557
所謂包裝食品是指經固定密封包裝且可延長保存期限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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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524
答案應為A或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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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137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 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細則第十三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厘。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得小於二公厘。
二、 在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三、 由國外輸入者,應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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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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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在食品衛生管理法中的界定是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的容器或包裹物」。所謂「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一般是指有包裝的食品「經過開封(啟)後能與未經開封(啟)的原產品有所區別或能予以判定者」,亦即包裝食品型態符合此條件者,即須依法清楚標示相關事項。目的之一是讓消費者可以經由標示清楚了解食品品質內容及負責廠商等相關訊息。換言之,現場包裝販賣的食品,因消費者已清楚食品製造者是誰,亦無需透過標示事項來了解品質等相關內容,故法令上不強制規定必須做食品標示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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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625
答案應為A跟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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