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在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的經費裡,若有所損失時,可用以下哪一項資金加以彌補?
(A)交易分配金
(B)公益金
(C)酬勞金
(D)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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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4), B(372), C(133), D(4223), E(2) #669
統計: A(1014), B(372), C(133), D(4223), E(2) #669
詳解 (共 3 筆)
#1739
補助/ 津貼學校公積金
補助/ 津貼學校公積金是根據《補助 / 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設立的一項公積金計劃。
宗旨
該基金旨在為補助/ 津貼學校教員在辭職、 退休、解僱或終止合約時提供付款,或於教員去世後向其遺產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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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第23條
合作社結餘,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息外,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與百分之十以下為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
前項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二倍時,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之數。社員對於公積金,不得請求分配。
第一項公益金為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資產負債表項下之負債科目,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不得移為他用;合作社解散後,亦同。
第一項公益金為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資產負債表項下之負債科目,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不得移為他用;合作社解散後,亦同。
解釋令:
查合作社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合作社須由盈餘提撥公積金之立法意旨,係提供合作社作為彌補虧損、改善或加強合作社「經營業務」之用,其目的在促進合作社之永續發展。是公積金之使用,除彌補虧損外,宜以資本支出或專業計畫經費為原則。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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