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
(A)市府主管安排子女在市府打工
(B)市府環保主管之兄弟包攬環保工程
(C)鄉長至其配偶開設餐廳公務宴客
(D)市議員以公定價格向市府承租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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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70), C(338), D(5959), E(0) #2065543

詳解 (共 5 筆)

#3586112

第 14 條 第一項本文: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

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A)市府主管安排子女在市府打工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

團體為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B)市府環保主管之兄弟包攬環保工程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

機關團體為承攬)

(C)鄉長至其配偶開設餐廳公務宴客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

關團體為買賣)


第 14 條 第一項但書: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

    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

    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

    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

    格交易。

(D)市議員以公定價格向市府承租房舍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

    、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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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482

(A)市府主管安排子女在市府打工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 團體為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最佳解 (A)選項  這樣解釋  我怎麼覺得怪怪的?好像說不通  那裡有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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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10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4 條
1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2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3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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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7527
答案是D,既然是公定價格,就沒有利益衝突...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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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7783


(A)市府主管安排子女在市府打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2條(不當利益之禁止-假借職權)
         ﹝1﹞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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