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照特殊教育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
(A)學期。
(B)1年
(C)2年
(D)3年重新評估身心障礙學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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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274), C(13), D(24), E(0) #40219
統計: A(51), B(274), C(13), D(24), E(0) #40219
詳解 (共 4 筆)
#106951
評估教育安置是每年都要~評鑑則是三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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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545
第17條(特教學生鑑定與安置程序)
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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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66
評鑑才是改成
至少每三年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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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
這個法規有改吧
現在是最少三年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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