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下列對「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之敘述,何者有誤?
(A) 為短期補習教育的一種
(B) 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
(C)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責訂定相關辦法
(D) 即一般所稱之「在家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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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9), B(236), C(188), D(1070), E(0) #45063

詳解 (共 10 筆)

#47112
相關:57.依《國民教育法》第4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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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013

C也要修改答案了

應改為

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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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189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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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062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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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42


第    3   

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凡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國民補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得受進修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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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012

國民教育法

第 4 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 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 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 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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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305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公布 )

第 4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
               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
               ,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所以答案D在家自學也算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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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68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以下簡稱實驗教育) ,係指學校教育以外,依本法第一條及第七條規定,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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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748
D也不完全正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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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43

第    4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之。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    5   

進修教育,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需要附設進修學校實施之。進修學校分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大學進修學校三級。各級進修學校,由同級、同類以上學校附設為限。偏遠地區應加強進修學校之設立。

第    6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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