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依據民國 104 年修訂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者,得以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B)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
教師
(C)幼兒園應公開教保目標及內容以及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等
(D)幼兒園助理教保
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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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235), C(2991), D(156), E(0) #1346254
統計: A(52), B(235), C(2991), D(156), E(0) #1346254
詳解 (共 3 筆)
#1411976
A→不得
B→五歲
D→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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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836
(A)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得以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不得
(B) 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五歲
(C) 幼兒園應公開教保目標及內容以及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等
(D)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三分之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應置護理人員,其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以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幼兒園達一定規模或其分班,得分組辦事,並置組長,其組長得由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置廚工。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其人事、主計業務,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專任之人事、主計人員兼任,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業務訓練合格之職員辦理。公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人事、主計業務,由學校之專任(或兼任、兼辦)人事、主計人員兼辦。
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其幼兒園班級數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內部單位數與專任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員額。但幼兒園已置專任護理人員者,應維持其專任員額,其幼兒園班級數不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護理人員之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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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4147
(A)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得以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 不得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32 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但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但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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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 五歲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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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幼兒園應公開教保目標及內容以及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等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四、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設置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情形。
五、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之情形。
六、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之規定。
七、核定之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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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 三分之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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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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