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捐稽徵法第35條,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法申請復查
2.稅捐稽徵法第17條,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