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有關申請復查之規定。試問:
⑴何謂復查?其與同法第 17 條之查對更正有何不同?(9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1.稅捐稽徵法第35條,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法申請復查
2.稅捐稽徵法第17條,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