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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55582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有關申請復查之規定。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復查應向何機關申請?請舉一例說明之。又復查申請書之內容應具備那些要件? (9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陌生

1.復查應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請,例如拿到核定通知書對於核定之營所稅不服,應向原核定的國稅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

2.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1條,復查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原處分機關。

三、復查申請事項。

四、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六、受理復查機關。

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