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汽車肇事責任鑑定報告,不得提訴願:
1.依行程92I之行政機關係指行政主體內部依法設置,就行政事務,得以自己名義決定並表示行政主體意思於外部,而具獨立地位之組織體。
2.公路主管機關於各地設置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由專門人員及專家擔任,僅屬公路主管機關之諮詢機關,為行政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成立之「諮詢性」組織,性質上屬內部單位,並無作行政處分權能,其作成鑑定意見自非行政處分。準此,當事人尚不能對該當「肇事責任鑑定報告」提訴願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