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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37590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女以自己名義對乙男起訴,主張甲所生幼子丙(2 歲)係自乙(已婚 10 年,配偶 丁,有婚生女戊 7 歲)受胎所生子,但乙於民國 101 年 3 月 10 日與伊發生性關係 後即失聯,未曾撫育過丙,今知其所在,為使丙獲得適當照顧,爰請求法院判決確 認丙與乙間親子關係存在。問:

申論題內容

⑴甲所提之訴訟是否合法有據、是否有適於其主張權利之其他訴訟類型存在?若甲 提起適法之訴訟,則在此訴訟審理中,如甲對其請求為捨棄之表示,發生何等效 力?如乙承認與甲曾有發生性關係一次,但否認因此使甲受孕生子,如法院依甲 之請求命乙前往醫院檢驗血緣關係,而乙置之不理,則依證據法則及家事事件 法,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