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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37605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假設甲直轄市政府為節能減碳,減少髒亂,於中秋節前公告:中秋節及之前三天,將加 強取締在該市公園內烤肉者,違者依該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 22 條第 10 款及第 46 條規定(參下所附相關規定),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甲 市市民 A 和家人共 10 人,於中秋節下午在家附近之社區小公園內烤肉,為執法人員查獲。 因 A 一家人共使用三個大型烤肉架,加上桌椅等設備用品,約占了近半個公園。執法人員 先勸導 A 離開,A 不服,質疑執法人員為何不同時取締公園內的另一家人以及隔街騎樓 和路旁的烤肉者,雙方因此發生言語衝突。執法人員最後對 A 處以新臺幣 6000 元罰鍰, 本在公園內烤肉的其他人見狀迅速收拾離開,未被處罰。

申論題內容

⑴ A 提起訴願,並在訴願程序進行中,主張系爭條例及處罰違憲,請問訴願委員會得否 停止審理,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理由為何?(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努力不懈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2. 爰上,得聲請釋憲者為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立法委員、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另依釋字371號,各級法院之法官,亦得聲請釋憲。
  3. 就本題得否提釋憲有兩說:
    1. 否定說:就本題,訴願委員會是否合於上開規定即為重點。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7條及訴願法第52條,訴願審議委員會為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故無聲請釋憲之權限。
    2. 肯定說:基於訴願委員會亦為權利救濟程序之一部分,與及時有效之救濟原則,應可類推釋字371號,得停止審理聲請釋憲。
    3. 本文以為,基於大法官由釋371號解釋補充得提起釋憲主體,大審法第5條應為列舉規定,故非大審法所定之釋憲主體,應不得提起釋憲,故本文採否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