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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51188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9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妻甲以夫乙為被告提起離婚之訴,並請求兩造所生未成年之子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 負擔由甲任之,及乙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丙成年之日止,每月給付應分擔丙 之扶養費新台幣(以下同)六萬元;另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五百萬元。第一審法院 判准甲與乙離婚,並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甲任之,乙應按月給付分 擔丙之扶養費二萬元;駁回甲其餘之訴,即其餘扶養分擔額每月四萬元及家庭生活 費五百萬元部分之請求。請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⑴甲就其受敗訴判決中關於被駁回其請求乙應分擔其餘扶養費每月四萬元部分提起 上訴時,乙於逾上訴期間後,僅就其受不利判決中,關於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 行使與負擔由甲任之,及命乙給付分擔扶養費每月二萬元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請 求廢棄該部分判決,改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乙任之,並駁回甲在 第一審分擔扶養費之請求;另反訴請求確認乙與甲之婚姻不成立。第二審法院對 於乙所提附帶上訴及反訴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