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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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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51188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9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⑴甲主張乙欠甲借款新台幣(下同)九萬元,而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 還甲九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九萬元之外,並應支付甲 利息三萬元。問:法院應如何處理甲關於利息之主張?
⑵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借款三十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 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三十萬元之外,更應返還另一筆借款八十萬元,乙當場表示 其並未向甲借任何款項,並立即向法院表示請求確認甲、乙之間並無任何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問: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乙之案件?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 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三十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丙係該筆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請求丙應和乙連帶返還三十萬元,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之案件? (25 分)
⑴如乙抗辯系爭支票係乙為向甲借貸五十萬元而簽發,但甲迄未交付該款項。甲可 否追加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⑵如甲於本件訴訟敗訴確定後,又依借款返還請求權對乙起訴請求給付五十萬元, 乙及後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⑴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九百萬元,經審理後,第一審法院判命乙 應給付甲五百萬元,其餘四百萬部分則駁回甲之請求。乙對其敗訴部分中之三百 萬元提起第二審上訴,甲對其敗訴部分則未聲明不服。第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 回乙之上訴,乙復提起第三審上訴,經第三審法院廢棄第二審判決,發回第二審 法院更審。在第二審更審中,甲對其原於第一審敗訴之四百萬元部分提起附帶上 訴,乙則就其於第一審敗訴而未上訴之二百萬元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試問:第 二審法院更審中,甲、乙上舉行為,是否合法?此時,甲之請求是否有確定部分? (15 分)
⑵丙對台灣高等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服,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星期二)聲明 上訴,但無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無表明上訴理由,台灣高等法院旋於民國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以丙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丙第三審 之上訴。試問:台灣高等法院上開裁定是否合法?(10 分)
⑴甲就其受敗訴判決中關於被駁回其請求乙應分擔其餘扶養費每月四萬元部分提起 上訴時,乙於逾上訴期間後,僅就其受不利判決中,關於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 行使與負擔由甲任之,及命乙給付分擔扶養費每月二萬元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請 求廢棄該部分判決,改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乙任之,並駁回甲在 第一審分擔扶養費之請求;另反訴請求確認乙與甲之婚姻不成立。第二審法院對 於乙所提附帶上訴及反訴應如何處理?
⑵甲若係就其受敗訴判決中關於被駁回其請求家庭生活費五百萬元部分提起上訴, 乙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反訴請求確認乙與甲之婚姻不成立。第二審法院對乙之 反訴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