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⑴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九百萬元,經審理後,第一審法院判命乙
應給付甲五百萬元,其餘四百萬部分則駁回甲之請求。乙對其敗訴部分中之三百
萬元提起第二審上訴,甲對其敗訴部分則未聲明不服。第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
回乙之上訴,乙復提起第三審上訴,經第三審法院廢棄第二審判決,發回第二審
法院更審。在第二審更審中,甲對其原於第一審敗訴之四百萬元部分提起附帶上
訴,乙則就其於第一審敗訴而未上訴之二百萬元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試問:第
二審法院更審中,甲、乙上舉行為,是否合法?此時,甲之請求是否有確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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