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妻甲以夫乙為被告提起離婚之訴,並請求兩造所生未成年之子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
負擔由甲任之,及乙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丙成年之日止,每月給付應分擔丙
之扶養費新台幣(以下同)六萬元;另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五百萬元。第一審法院
判准甲與乙離婚,並酌定對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甲任之,乙應按月給付分
擔丙之扶養費二萬元;駁回甲其餘之訴,即其餘扶養分擔額每月四萬元及家庭生活
費五百萬元部分之請求。請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