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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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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5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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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6年 - 96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51188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6年 - 96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51188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96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甲為原告,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 主張之事實略為:甲持有乙所簽發票面金額同額、票載日期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之支 票一紙,經提示而未獲兌現,因此依票款給付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問:(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⑴如乙抗辯系爭支票係乙為向甲借貸五十萬元而簽發,但甲迄未交付該款項。甲可 否追加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