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男與爺爺之贈與契約,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1. 依民法第13條及77條規定,七歲以上之未成年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再此限。甲男為18歲,未結婚前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爺爺之贈與契約並未課予甲男一定之義務,僅係使甲男取得汽車所有權之利益,得認為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此贈與契約僅使甲純獲法律上利益,其得自行為之。
2. 又依民法第1087條及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無償所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未成年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其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其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甲男受爺爺贈與之汽車一輛,為甲男之特有財產,甲男未結婚前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該汽車由其父母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若非為甲男之利益,不得處分該汽車。
3. 綜上,甲男為結婚前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爺爺之贈與契約,並未課予甲男一定之義務,僅取得汽車所有權之利益,得認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甲男得自行為之。受贈之汽車1輛,為甲男之特有財產,由其父母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若非為甲男之利益,任意處分該汽車,其效果則回歸無權處分,未經甲男之承認前,效力未定,甲男拒絕承認,則確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