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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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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3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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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39563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39563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
10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與已與其舅父離婚之舅母乙女相戀,兩人依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為結婚之戶籍 登記。1 年後兩人生下丙男與丁女。丙男大學畢業後出國留學,甲男資助學費 60 萬 元,於丁女出嫁時,贈送嫁妝 30 萬元。甲男死亡後,留下財產 360 萬元,應如何繼 承?(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