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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39563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乙女懷胎 A 男,由於乙女為獨生女,故其父母要求A男從母姓, 乙女與甲男商量之後,卻為甲男所拒絕,直至 A 男出生,雙方皆不肯讓步,此時 A 男 之姓氏應從父姓還是母姓?又同時甲男與單身之丙女外遇,並使丙女懷胎 B 女,在 B 女 6 個月大時,甲男才對 B 女為認領之意思表示,B 女於認領之後,其姓氏應如何 決定?請依民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offeefish1219(末代五等上岸)

(一)A男應由抽籤決定姓氏:

民法第1061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依照戶籍法第49條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又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依題意, A男為甲男與乙女之婚生子女,A男出生登記之姓氏,雙方不肯讓步,約定不成,依法規定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從父姓或母姓。出生60日內未為出生登記,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為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二)B女之姓氏由甲男與丙女協議:

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子女於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民法第105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

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依題意,甲認領B女後,B女視為甲男之婚生子女。故適用第1059-1條之規定,得由甲男與丙女,於B女未成年前,協議後以書面約定是否變更為父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