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男乙女之兩願離婚需得父母之同意
1.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為之。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甲男乙女雖於結婚後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但實仍為未成年人,且離婚為身分行為,攸關雙方日後於法律上之身分關係,立法者為維護未成年人之權益,甲男乙女之兩願離婚,應依但書規定,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後,使得為之。
2. 又立法者為避免未成年人思慮不周,夫妻雙方若為未成年人時,其兩願離婚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使得為之。因離婚為身份行為,倘由未成年人自行為之,恐生身分行為之亂象,故為確保身分之安定,未成年人於離婚時,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較為妥適
3. 綜上,甲男與乙女結婚時,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但實仍為未成年人,為確保甲男乙女之權益,避免因其思慮不周,而倉促離婚,甲男乙女於兩願離婚時,仍需得雙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使得辦理離婚,若無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則認為違反強制禁止之規定,該離婚為無效。